如同老師在課堂上說過的,台灣的法律逐漸從壓制性的法律走向開放性的法律,和老師說社會法在台灣法律中的發展是最近二十年的事,我想這兩件事情可以結合起來看待與討論,我們繼受外國法一百多年來,很多觀念上的意念還是和中華文化傳統的歷史或是大清律例較為貼近,服從的卑微已經深化到每個人的內心之中,表現出的態度也和這種無聲的禮貌密不可分,從國民政府遷台、動員戡亂時期、戒嚴、白色恐怖、解嚴,似乎要一直到這整個流程走完之後,整個社會才好像夏天的蟬在短暫的生命中大聲地藉由鳴叫宣告不可忽視的存在,例如1980年代的環保運動或是雨後春筍般的報紙,台灣人似乎被壓榨的太久,久到我們寧可發展出一個可以在這種情況下的生存方式而不願再做出任何嘗試去直接地改變現有的規則,我想這就是先前台灣的法律具有壓制性的原因,或是更精確地說是為什麼到了最近才逐漸走向開放性的原因,我們習慣而並非沒有能力,我們用一部領土還是秋海棠的憲法到現在,但是情況早以改變了,除了領土以外,台灣的
社會風氣也已經漸漸脫去過去的沙塵,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等的社會法目前也施行了一些年,我想所謂的開放性可以說是在由下而上地熱烈進行著,也許那把火不烈,但是它卻持續地穩定地隱誨地在傳遞熱能給體制。我想這個時候也可以提到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文的例子,就像老師在課堂上說的,其實以前在高中時也有提到這個例子,以前走在路上警察隨隨便便都可以對人民進行搜索臨檢,而這個解釋文當中有說到立法的原意:「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而接下來則說明:「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雖然後面說的:「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所說的仍然不清楚,但是這個解釋文無疑是對社會的要求有所回應,而開放性可以說是對社會回應的表現,一個社會的法律無疑是和社會一同前進並行著,台灣的法律雖然遲了一些年但是也正在試圖和整個社會一同互相呼應著彼此的需求,這個例子就正呈現出至這樣的一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