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韋伯:

企圖對一具體現象的存在全貌,在因果關係上做透徹而無遺漏的回溯,不僅在實際上辦不到,

而且此一企圖根本就沒有意義。我們只能指出某些原因,因為就這些原因而言,我們有理由去推斷,

在某個個案中,這些原因是某一事件的本質性成素的成因。

2.為了透見真實的因果關係,我們建構非真實的因果關係

3.每一個概念只能捕捉到實相的某一個面

4.假如有某個作者假定他自己的評斷具有普遍的妥當性,他無異是在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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